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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维权

  “中侦调查”竭力提供您想要的结果:
  1.派出资深调查员找出制假售价窝点分布;
  2.深入调查制造假冒窝点取得侵权证据(极具危险性);
  3.通知国家相关部门联合打掉制假窝点和销售网络;
  4.完善的调查分析报告和相关部门的处罚证据;
  5.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持续调查被打掉的团伙负责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05修订)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分析说明]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推动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罪与非罪的界限为:
  (1)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态;
  ……

  众所周知,开展此项业务的危险性已不是什么新闻了,但是我们没有坐视,中侦调查维权在行动!
  有国家法律为后盾,有广大企业家的支持与厚爱,中侦多年年打假经验愿为打假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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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侦法律咨询人员经历了保卫国家的军队生活,经历了为弱势维权的法律工作岗位,作为一家有较大规模私家侦探公司所肩负的责任和对委托人的利害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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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一家负责的私家侦探调查公司,我们始终相信为客户保密就是为我们自己的一种保护。只有做到为客户的保密才能更好!